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,按照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)及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)有关要求,经上海市财政局、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、上海市民政局审核认定,上海电机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获得2020年度——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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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关税前扣除优惠政策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以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等相关规定,个人或企业在2020-2022年向上海电机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,可以获得以下税前扣除优惠政策:
1.企业捐赠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(2018修订)第九条规定:“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,在年度利润总额12%以内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;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%的部分,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”根据《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15号):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(含县级)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,用于慈善活动、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,在年度利润总额12%以内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;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%的部分,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;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,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,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%;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,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,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;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,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,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。
即企业向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支出,在年度利润总额12%以内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;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%的部分,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
2.个人捐赠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(2018修订)第六条规定: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、扶贫、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,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,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(2018修订)第十九条规定: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、扶贫、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,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、国家机关向教育、扶贫、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;所称应纳税所得额,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。
即个人向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支出,按照现行税收法律、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“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%的部分,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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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版 / 徐 恒
审核 / 谢 燕